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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
    黃柄縉宣玉華邱蓮華
  • 法定代理人
    邢婕纚

  • 當事人
    星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博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416號上 訴 人 星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邢婕纚 訴訟代理人 葉爾良 被 上訴 人 劉博森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雅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1 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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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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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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