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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416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黃柄縉宣玉華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416號

上訴人
星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邢婕纚
訴訟代理人
葉爾良
被上訴人
劉博森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複代理人
陳雅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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