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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497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蔡世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497號

上訴人
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慧玲
上訴人
歐登醫事放射所即邱淑雯
上訴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律師
被上訴人
冬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熹玲
訴訟代理人
李宏澤律師
複代理人
廖美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4年5月5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行準備程序,兩造並應各自提出證據之原本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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