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抗字第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抗字第76號
- 抗告人
- 林睿駿
- 相對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11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1 年度北簡字第6 號駁回補充判決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原審將相對人所提民國86年4 月6 日契約書及依該契約書為基礎計算之債權明細表,採為判決基礎,忽略兩造於84年3 月31日所訂之契約,且相對人並未提出以84年3 月31日之契約書為基礎所計算之債權明細表,原審判決訴訟標的即有脫漏,而有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2項之事由,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准為補充判決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或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當事人始得聲請補充判決,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規定自明。
三、經查,原判決針對相對人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抗告人給付新台幣17萬7,049 元及自96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 %計算之利息之部分,已於主文第1 項為相同諭知;復於主文第2 項諭知訴訟費用之分擔;又於主文第3 項諭知:本判決得假執行;但抗告人以17萬7,049 元為相對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在案,並於事實及理由欄、詳述相對人主張消費借貸之訴訟標的為有理由,及抗告人抗辯不可採之論斷理由,有該判決可稽(見本院101 年度北簡字第6 號卷宗第96頁反面至97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原審卷宗查核無訛,是原審判決並無訴訟標的、訴訟費用抑或假執行脫漏等情,抗告人聲請補充判決,為無理由,原審駁回抗告人補充判決之聲請,核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95 條之1 、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