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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葉詩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號

抗告人
被告
林睿駿
相對人
即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娟娟

      ꆼ嘉瑞

      蕭仲楨

      張婷

上列抗告人因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法 官 葉詩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6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