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號
- 抗告人
- 被告
- 林睿駿
- 相對人
- 即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訴訟代理人
- 徐娟娟
ꆼ嘉瑞
蕭仲楨
張婷
上列抗告人因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