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919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李媛媛林翠華蕭胤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919號

異議人
林睿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本院所為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第3項及第484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不得聲明不服者,不許當事人再依異議程序聲明不服,當事人所提起異議,自屬不合法。

二、查異議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64號聲明異議(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按異議人係誤抗告為異議),惟未繳納抗告費用,經本院以抗告人逾期未繳抗告裁判費為由,於民國106年7月17日以抗告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嗣抗告人聲明異議,亦經本院於106年8月14日認其異議為無理由裁定駁回。惟抗告人對於不得聲明不服之裁定,再為本件異議(按其書狀名稱為「民事訴訟異議暨聲請移審狀」),依上說明,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至本院於前述106年8月14日裁定已指明異議人主張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北簡字第6號判決有裁判脫漏應予補充判決乙情,縱認屬實,亦係專屬於為該判決之法院管轄,尚非本院所得處理;又本院因未受理前揭訴訟事件,自亦無從為移送管轄,併此說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蕭胤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映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919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