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7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劉又菁林芳華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7號

抗告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10日本院所為103年度聲字第197號聲請迴避事件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就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97號聲請迴避事件,於民國103年4月17日以「民事聲明異議等狀」,對本院於103年4月10日所為之裁定,表示不服之意,核其意旨,應係對本院原裁定提起抗告請求救濟。又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4月23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3年4月29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表在卷足憑,其抗告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林芳華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7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