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52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一○三年度聲字第五五二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三年七月四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誤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應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52號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一○三年度聲字第五五二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三年七月四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誤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應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