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29號
- 抗告人
- 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
- 抗告人
- 兼特別代理 陳榮陞
- 抗告人
- 人
- 相對人
- 廖月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相對人請求選任美的世界世界時報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7月2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相對人之聲請駁回。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不適任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下稱美的世界公司)特別代理人,原裁定指定抗告人為美的世界公司特別代理人,殊有違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40條第3 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4 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訴外人吳雨靜前聲請本院選任美的世界公司清算人,經本院102年度司字第264號裁定選派吳雨靜為美的世界公司清算人確定等情,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查明無訛,故美的世界公司非無法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權之情事,相對人聲請選任美的世界公司特別代理人,於法有違,難以准許。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洵屬有據,應由本院撤銷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