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96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賴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96號

抗告人
保佰齡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高素珠

上列抗告人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8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及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03年9月5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103年9月19日始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