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96號
- 抗告人
- 保佰齡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高素珠
上列抗告人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8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及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03年9月5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103年9月19日始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