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72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薛中興楊雅清宋雲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72號

聲請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聲字第698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同法第32條所定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之情形,或該條以外但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固有規定。惟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法官就其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鑑定或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22年抗字第2346號、27年抗字第304 號、29年抗字第56號、69年台抗字第457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自為聲請之日起3 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再者,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應以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 號判例、75年度台抗字第262 號裁定、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698號之承審法官劉又菁、趙雪瑛、張志全有多件另案被聲請人聲請迴避,然該等法官未依法自行迴避,故意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規定,又未依職權調查證據、枉法裁判、未按原聲請狀辦理,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2、35、37、38、468、469條、民法第92、93條等規定,爰依法聲請該等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698 號聲請迴避事件已於民國103年8月4日經本院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終結,該裁定業於103年8月11日送達聲請人,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103 年度聲字第698號案卷查核屬實,聲請人遲至事件終結後之103年8 月15日始具狀聲請該案承審法官劉又菁、趙雪瑛、張志全迴避,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迴避,已於法未合。此外,聲請人亦未具體指明或釋明上開承審法官對於本件103 年度聲字第698 號事件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客觀事實,並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本件迴避聲請,自非有據。依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法官劉又菁、趙雪瑛、張志全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宋雲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72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