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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89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賴惠慈郭顏毓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89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一○三年度聲字第八八九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三年九月十八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誤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應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89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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