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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82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王育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82號

聲請人
長榮國際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偉民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相對人
育揚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源國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三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中所載相對人「育揚水電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育揚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原聲請狀誤載相對人名稱為育揚水電有限公司,惟應係育揚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本院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82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