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82號
- 聲請人
- 長榮國際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偉民
- 訴訟代理人
- 梁穗昌律師
- 相對人
- 育揚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源國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三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中所載相對人「育揚水電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育揚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原聲請狀誤載相對人名稱為育揚水電有限公司,惟應係育揚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本院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