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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74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蘇嘉豐黃愛真曾育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74號

原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訴訟代理人
許紫涵
訴訟代理人
王凱琳
被告
智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桂
訴訟代理人
蘇建宇

      蔡宗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均具狀表示有和解可能,並聲請合意停止訴訟以利訴訟外和解,爰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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