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0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逸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0日判決被上訴人於本訴部分全部勝訴,並駁回上訴人之反訴,上訴人不服,就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於原審反訴請求為給付之訴,其範圍應含括本訴之確認之訴,審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 項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407,4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1,53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