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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04號

確認股東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湯千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0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逸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0日判決被上訴人於本訴部分全部勝訴,並駁回上訴人之反訴,上訴人不服,就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於原審反訴請求為給付之訴,其範圍應含括本訴之確認之訴,審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 項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407,4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1,53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04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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