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趙雪瑛
- 法定代理人侯尹博
- 當事人沈保龍、鴻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01號反訴 原告 沈保龍 蔡東仁 蔡秦琴 陳素梅 林勝男 邱創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啟育 反訴 被告 鴻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尹博 訴訟代理人 郭方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 11月2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反訴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03年11月27日送達反訴原告,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有送達回證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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