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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08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08號

原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福方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靖仁
訴訟代理人
陳文元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哲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瑞元律師
參加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范智偉
訴訟代理人
鄭宛庭
被告
吳瑞生
訴訟代理人
林心瀅律師
複代理人
朱雯彥律師
訴訟代理人
柯瑞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三月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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