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4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優益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坤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就鴻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30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53,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