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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45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湯千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4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優益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坤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就鴻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30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53,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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