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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5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林春鈴葉雅婷歐陽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50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久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千惠
訴訟代理人
李璧合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張靜芬
訴訟代理人
葉韋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2月22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葉雅婷

法 官 歐陽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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