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0號
- 原告
- 九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吳麗燕
- 訴訟代理人
- 許献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孫珮瑾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佩佩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藝懷律師
- 被告
- 陳超文即四知堂商行
- 訴訟代理人
- 黃淑慧
陳宗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0號
陳宗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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