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79號
- 上訴人
- 林銘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台北教育大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而本件被上訴人於本院一零三年度司執字第五五一九二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執行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伍仟伍佰柒拾捌元,及其中肆拾貳萬壹仟元部分,自九十七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壹拾柒萬柒仟捌佰肆拾元部分,自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故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貳拾萬伍仟伍佰柒拾捌元(即被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