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74號
- 原告
- 林再傳即象園坊
- 訴訟代理人
- 林泰
- 訴訟代理人
- 詹盛雄
- 被告
- 里洋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衡
- 訴訟代理人
- 王雅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委託經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2月4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蘇嘉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7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委託經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2月4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蘇嘉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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