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22號
- 上訴人
- 趙粉
趙家陞
趙清榮
趙金忠
趙宏亮
趙蓴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振榮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722號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22號
趙家陞
趙清榮
趙金忠
趙宏亮
趙蓴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振榮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722號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