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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
    吳佳樺

  • 原告
    瑪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55號原   告 瑪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高基峯 訴訟代理人 黃柏彰律師 複代理人  李樂濟律師 被   告 德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張恩傑 訴訟代理人 陳曉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4 年3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兩造應於104年5月15日前,具狀說明下列事項: ㈠、提出兩造簽立系爭3 份買賣合約書前,原告提供之驗收規格書、合格標準等相關文件,以及原告交貨時所提供之設備型錄、說明書。 ㈡、被告就系爭3 份買賣合約書買賣標的物所提出之第一階段、第二階段「交機檢驗項目」?又被告在第二階段驗收時,係發現「機器規格功能」或「量產生產品品質」有瑕疵?又買賣合約書第6 條第5 項允收標準所載之「圖面」為何?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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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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