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87號
- 上訴人
- 方玟淇(原名方紫晴)
- 被上訴人
- 張江傳嫻
- 被上訴人
- 陳乃賢
- 被上訴人
- 干小瑜
- 被上訴人
- 謝長融
- 被上訴人
- 林美足
- 被上訴人
- 王錫欽
- 被上訴人
- 王許昭儀
- 被上訴人
- 台北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林錦和
- 被上訴人
- 王建次
- 被上訴人
- 沈周彩蓮
- 被上訴人
- 邱國展
- 被上訴人
- 邱永堂
- 被上訴人
- 邱莉婷
- 被上訴人
- 張群佩
- 被上訴人
- 張群宜
- 被上訴人
- 張書瑋
- 被上訴人
- 鄭潔思
- 被上訴人
- 佳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董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6月2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表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