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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2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姜悌文吳佳霖李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26號

上訴人
鄧盛鴻
被上訴人
張振盛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126 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上訴狀內記載如何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之上訴聲明。茲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並提出載明上訴聲明之上訴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吳佳霖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26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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