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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姜悌文林佑珊李陸華

  • 當事人
    甘智全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27號上 訴 人 甘智全 甘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甘賴榮玉 被 上訴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127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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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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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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