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4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43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聖珠
- 即原告
- 杜聖蘭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聯邦消金市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慶樺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曹敦智
- 即被告
- 高緯倫
- 即被告
- 楊琇芳
- 被上訴人
- 即追加被告
- 許菁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等提起第二審上訴,均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等上訴。該等裁定已於104 年7 月31日送達上訴人等收受,有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稽,上訴人等逾期迄今均未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 1紙存卷可查。揆諸首揭說明,其等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