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7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72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鴻銘國際資訊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銘章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士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5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判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法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5年6月17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