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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7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林春鈴賴淑芬歐陽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72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鴻銘國際資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銘章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周士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5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判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法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5年6月17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賴淑芬

法 官 歐陽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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