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8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855號
- 上訴人
- 張緒中
- 被上訴人
- 朱傳炳
洪秀龍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85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而判命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本息並登報道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4及77條之16條第1項規定,應各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4500元,合計共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伍拾元(計算式:16350+4500=2085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