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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85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姜悌文徐淑芬李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855號

上訴人
張緒中
被上訴人
朱傳炳

      洪秀龍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85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而判命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本息並登報道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4及77條之16條第1項規定,應各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4500元,合計共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伍拾元(計算式:16350+4500=2085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855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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