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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85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857號

原告
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亢戎
被告
亞洲資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相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ꆼ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ꆼ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尚應補繳15,053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0月2日送達原告法定代理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ꆼ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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