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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983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983號

原告
超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鈞
訴訟代理人
林宏信律師
被告
萬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賢
訴訟代理人
吳俊宏律師

      江肇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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