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1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177號
- 原告
- 漢築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瑋婷
- 被告
- 古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古今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