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中華民國象棋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薛嘉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建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09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4日送達上訴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今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查。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