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2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43號
- 原告
- 訊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璩澤明
- 訴訟代理人
- 廖修譽律師
- 被告
- 萬泰聯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滿
- 訴訟代理人
- 楊思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四㈢關於「故中電公司無從依系爭合同負責」之記載,應更正為「故原告無從依系爭合同負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