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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2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郭銘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43號

原告
訊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璩澤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萬泰聯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5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4,9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3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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