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2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43號
- 原告
- 訊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璩澤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萬泰聯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5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4,9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3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43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萬泰聯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5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4,9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3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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