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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
    詹慶堂
  • 法定代理人
    賴宜廷、嚴瑞雄

  • 原告
    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台灣染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1號反 訴原告 即 被 告 台灣染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宜廷 訴訟代理人 高文棋 反 訴被告 即 原 告 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瑞雄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134,9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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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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