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4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29號
- 上訴人
- 曄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樂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曾金池
- 被上訴人
- 樂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榮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士股份有限公司因 103年度訴字第4429號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