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45號

宣告董事行為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薛中興楊雅清宋雲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馬超彥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楊大錡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楊珮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55號請求宣告董事行為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宣告董事行為無效等事件,屬因財產權涉訟但不能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宋雲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45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董事行為無效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