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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46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郭銘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67號

原告
國詠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鳳
被告
毅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曉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兩造前已合意就履行系爭訂購布料協議書所生爭執涉訟時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並於系爭協議書第2條載明一節,有原告提出之協議書在卷可稽(見本院103年度促字第18149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宗),是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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