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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528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黃明發陳君鳳宋雲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528號

上訴人
永大工程無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清旺

      楊微塵

      陳俊宏(蔡芳霖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李麗蘭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528號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宋雲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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