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5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5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永大工程無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清旺
- 法定代理人
- 楊微塵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宏(蔡芳霖之遺產管理人)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李麗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1月11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至今仍未繳納等情,有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收費答詢表附卷得憑,其上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