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5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535號
- 原告
- 俊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宗明
- 訴訟代理人
- 蕭萬龍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百欣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安傑律師
- 被告
- 詩迪奧綺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子亮
- 訴訟代理人
- 凃成樞律師
韓柏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一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