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江春瑩
- 法定代理人呂夏香、江志成、徐登旺、呂理源、林萬、蔡明忠、張旭騰、梁維斗、楊于維、賴建宏、侯麗楨、陳宗仁、蔡重信、張明道、黃添昌、吳美冠、高施智、許一雄、林美惠、官紋州、林曉琴、黃素津
- 原告志虹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百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登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慶皇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慶亞企業有限公司法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龍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霖園金屬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維瑞機械有限公司法人、吉寅企業有限公司法人、三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壹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大進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盛隆國際工程事業有限公司法人、丸金實業有限公司法人、野茂有限公司法人、華利鋼鐵有限公司法人、群泰總合建材有限公司法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法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安分處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585號原 告 志虹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夏香 訴訟代理人 宋志衡律師 被 告 百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志成 訴訟代理人 劉特俊 簡祝娟 被 告 登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登旺 訴訟代理人 虞莉秀 被 告 慶皇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源 訴訟代理人 焦郁穎 被 告 慶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萬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呂紹安 何有為 被 告 龍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旭騰 訴訟代理人 巫嘉文 被 告 霖園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維斗 被 告 維瑞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于維 被 告 吉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宏 被 告 三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麗楨 訴訟代理人 侯智仁 被 告 壹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仁 被 告 大進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重信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王喬立 彭明珠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李宗興 朱珮君 張晴慧 被 告 盛隆國際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冠 被 告 丸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施智 訴訟代理人 王宇欣 被 告 野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一雄 被 告 華利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 訴訟代理人 施有財 被 告 群泰總合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紋州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 法定代理人 林曉琴 訴訟代理人 溫明燕 高珮珊 被 告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安分處 法定代理人 黃素津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建字第十八號給付工程款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茲因原告起訴向臺灣電力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建字第 18號民事訴訟事件審理中,惟原告得否向臺灣電力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及得請求之工程款金額為何,為本案第三人異議之訴之先決問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判決確定前即 應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楊其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