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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84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郭顏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46號

上訴人
亞洲資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相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4846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貳萬叁仟叁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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