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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8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
    蕭清清

  • 原告
    陳銘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89號原   告 陳銘農 上列原告與被告呈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陳報被告呈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以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選任清算人,並補正被告呈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實際住居所,暨檢送公司章程、股東會議紀錄、公司登記事項卡、全部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 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呈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業經廢止,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公司 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則原告應陳報被告呈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以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選任清算人,並補正被告呈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實際住居所,暨檢送公司章程、股東會議紀錄、公司登記事項卡、全部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茲限原告於5日內補正上述項目,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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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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