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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1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014號

原告
舶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鉅憲
訴訟代理人
陳福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錢紀安律師
訴訟代理人
俞浩偉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賴永憲律師
被告
海霸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自強
訴訟代理人
林婉瑜
訴訟代理人
劉佳榮
被告
幸福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魁雄
訴訟代理人
張展寧
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律師
複代理人
張敏雄律師
複代理人
張瑞玲
參加人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能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柯佩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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