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01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舶克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鉅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海霸王股份有限公司、亞曼尼大樓管理委員會(原名:幸福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其上訴訴訟標的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5,3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7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