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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3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賴惠慈劉台安陳彥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5035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丁翊靆
被告
霖雨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張恆茂
被告
張寶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伍拾柒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肆拾叁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契約書第17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依前揭規定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又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關於違約金之請求日期原列「逾期6 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逾期6 個月以上按原利率20%」計算,嗣於本院民國104 年1 月19日、104 年1 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將違約金請求部分更正為「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原利率20%計算」,其先後之聲明請求內容並無所異,核屬不變更訴訟標的而更正事實上之陳述,合於前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霖雨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霖雨公司),於102 年12月19日邀同被告張恆茂、張寶琴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10 萬元,約定自借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依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第3 項約定,以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按季浮動加碼年率3.12%(目前合計為年率4.5 %)按月計付,復依授信契約書第2 條約定,立約人未依約履行債務時,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霖雨公司於103 年10月10日因存款不足遭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依授信契約書第6 條第2 項規定,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欠原告457 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依約被告霖雨公司應給付上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而被告張恆茂、張寶琴既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本息攤還表、臺灣票據交換所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影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劉台安

法 官 陳彥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債權本金  │ 借款日 │ 到期日 │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新臺幣) │(民國)│(民國)│   (民國)   │        │               (民國)               │
├──┼──────┼────┼────┼───────┼────┼─────────┬─────────┤
│ 1  │3,427,500元 │102年12 │107年12 │自103年11月1日│4.5%   │自103年12月1日起逾│逾期超過6 個月按週│
│    │            │月19日  │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  │        │期6 個月以內按週年│年利率0.9% 計算  │
│    │            │        │        │              │        │利率0.45%計算    │                  │
├──┼──────┼────┼────┼───────┼────┼─────────┼─────────┤
│ 2  │1,142,500元 │102年12 │107年12 │自103年11月1日│4.5%   │自103 年12月1 日起│逾期超過6 個月按週│
│    │            │月19日  │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  │        │逾期6 個月以內按週│年利率0.9% 計算  │
│    │            │        │        │              │        │年利率0.45%計算  │                  │
├──┼──────┼────┼────┼───────┼────┼─────────┼─────────┤
│合計│4,570,000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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