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041號
- 上訴人
- 僑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慶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餘消費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5041號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叁萬肆仟零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叁萬壹仟柒佰玖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